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新时社财经讯 银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并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根据通知,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六项将不计入贷存比(贷款)计算的分子,而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计入贷存比计算的分母(存款)。
分子的缩小和分母的扩大,将显著降低75%的法定贷存比对银行放贷的限制能力。
另外,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以下是该项通知较为详细的内容: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款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款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款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1.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2.“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3.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4.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5.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6.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款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一下2项:
1.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2.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