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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特赦”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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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特赦”是否可行?

  十八大后,两位因违纪而被免职的官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被取消了副省级待遇,但依然保留了公职,“断崖式”的降为副处级和科员。虽然面子上不好看,但这种处理方式意味着两人已“平安着陆”。

  与两人同一天被通报的,青海省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运气就没有这么好,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毛小兵被开除党籍及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

  相较而言,张田欣和赵智勇这样的处理极其罕见。有人士推测,两人能平安着陆的最关键的原因,是在约谈中的表现起了关键作用,一种可能是,主动向组织坦白了所有问题,交出违纪所得,且两人的经济问题都不算特别严重,因此,得到了“宽大处理”。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式特赦”的出炉,旨在传递的反腐新信号——虽然有腐败行为,但只要情节不严重,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并交出违纪所得,组织将给出政策,不再追究刑责,作出“张田欣和赵智勇式”的处分。

  是否触犯刑法?

  在中纪委的通报中,张田欣严重违纪的问题包括,“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而赵智勇严重违纪的问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上述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都构成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主体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罪名。

  但从目前两人的处理看,均属于“违纪但不违法”。对于违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的金额多少,因没有具体案情公开,目前不得而知。而由于两人没有移送司法机关,未来公开的可能性也不大。

  另外,最为关键的是,对于上述两人的问题追究,是否存在着故意“避重就轻”,有些问题就故意没有查下去。

  十八大以来,只有张田欣、赵智勇以及原黑龙江省副省级领导付晓光获得“降级”处理。而付晓光的问题,系因“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中纪委通报付晓光的问题时,未采用“违纪”字样。严格意义而言,付晓光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八项规定。

  再往前追溯,河北前省委书记程维高,也曾出现过被撤销省部级待遇的处理。2003年8月9日,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中纪委审查,并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但后来并未发现程维高负有刑事责任,保留了其副省级待遇。

  一般而言,如果违纪干部的行为构成违法,都会被 “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公职,然后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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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认为,这预示着“中国式特赦”的出炉,旨在传递的反腐新信号,是虽然你有腐败行为,但只要情节不严重,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并交出违纪所得,组织将给出政策,不再追究刑责,作出“张田欣和赵智勇式”的处分。

  中纪委在经过这段时间的强势反腐后,是否真的要为官场大量存在的违纪贪腐问题给予一定的“赦免”空间?事实上“特赦”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在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令要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在我国的现实国情当中,对有问题的官员处理,一般是“先党内,后党外”。 因而在党内问题处分完毕,而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后,一般也意味着后续不会再被追究刑责,这更多是一种党内处分的“宽大处理”。

  纪委内部有“审理”这一环节,主要对违纪违法情况的证据进行审核,给出处理的意见。这一环节,纪委内部已经试图加强相对独立性,以此保证案件查办质量。但这一环节,仍然由一定的随意性,领导意志很容易进行干涉。

  对贪官特赦是减少阻力还是纵容腐败?

  对贪腐官员给予“特赦”,这一提法并不陌生。

  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当时香港警界黄赌毒泛滥,腐败严重。廉政公署先从总警司葛柏“开刀”,追究其贪污罪。1976年后,廉政公署又在香港警队挖出近20个腐败集团,数名高级警司被捕,数百名警员被捕或被通缉,其中一部分警员是被动或者偶尔有一两次受贿。这造成了香港警队人人自危的局面。1977年10月,数千名警察上街游行,抗议廉政公署“清剿”,后又冲进廉政公署总部大打出手。为此,时任港督麦理浩发布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重罪及已展开调查的案件外,对1977年1月1日前所犯下的一切腐败行为不予追究。

  对香港当时的这一做法,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这种“特赦”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香港由贪腐严重的地区一跃成为廉政模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对贪腐行为的退让,并挫伤了廉政公署的办案积极性,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在有着特赦传统的国家,比如韩国,争议也不少。比如2013年韩国总统李明博发布自从2008年就任以来的第7次特赦,就遭到了质疑。虽然李明博回应,政府挑选特赦人员时不会赦免总统亲属及在其任期内牵涉权力贪腐案件的人员。但当时的候任总统朴槿惠多次表示反对特赦,认为有违民意,滥用总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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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也有反腐专家提出过“特赦”的观点。2012年,国内著名的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提出过,就目前中国存在严重的“权钱交易”等问题,可以“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支持政改”,尤其在官员财产公示的问题上,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赃款与实际情况吻合就可获得赦免。否则,在腐败呆账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的前提下,绝不赦免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还会迅速存积。

  对于如何特赦,李永忠曾指出,在保持反腐强大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特赦的具体时间和金额,除已经在查的重大案件外,一定数额以下的贪污受贿,予以特赦,以此减少阻力。

  香港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也针对贪污提出“有条件特赦”的观点,对于小贪污,如果愿意申报,就不作处理。虽然“贪官特赦论”有一定的现实原因,但却始终争议不断,也容易激起民意反对。

  著名经济学家、反腐理论研究专家黄苇町曾提出质疑:如果要特赦,那么特赦由谁来做?如果由我们党自己来做,自己赦免自己的干部,能不能在老百姓中过关?不过,他也承认,在当前及过去查处涉及贪腐的大案要案中,如果涉及面过大,也采取过有条件赦免的做法。

  此外,还有观点指出,公开赦免贪官的做法少见,但“暗赦”却屡见不鲜,因此还不如将其“公开化”、“制度化”。

  还有观点提出,“特赦贪官”必须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以“特赦”换取官员同意“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老虎和“苍蝇”都要一起打,“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而在“张田欣和赵智勇式的处理”有怎么样的现实原因?是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仍有待在这一轮反腐行动中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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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毅 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记者涂铭)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素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9岁时官至地方副省级干部,今年53岁的王素毅曾被视为“仕途明星”,他的落马让很多人始料未及。从起诉书中的案件细节,可以一窥这位“仕途明星”的堕落轨迹。

  为企业主“服务”:“你给钱我站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9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钱物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的9人中,有7人是矿产、房地产等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以房地产商居多。

  2007年下半年,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为华海尚都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了帮助,开发商杨某某先后两次给王素毅送上19万美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王素毅向鄂尔多斯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鄂尔多斯市开发的天玺汇房地产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开发商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和12万欧元;2008年3月,为报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许可上的帮助,开发商武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给王素毅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企业主们的如此“厚礼”,王素毅自然“服务”周到。起诉书显示,2007年,王素毅接受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赵某某的请托,通过召开会议、带员视察、发表讲话等方式为该公司在巴彦淖尔市寻找开发镍资源提供帮助。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3月,王素毅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巴彦淖尔日报》的一篇报道显示,在远鑫镍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的1万吨镍冶炼项目开工奠基仪式上,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率一众市领导参加仪式,并在讲话中表示“将举全市之力支持该项目建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杜治洲说,权力和资本相结合是腐败的典型形式,一些官员与商人过从甚密最终被拉下水。要杜绝这种权力与资本的利益输送,除了官员自身要保持与商人的适当距离外,最根本地还是要减少官员干预经济行为的权力,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时不我待。

  如此“关照”下属:“你升官我发财”

  向王素毅行贿的另外两人,是王素毅曾经的下属或地方官员。

  检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石贵晋升为秘书长提供了帮助;接受李石贵的请托,为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供了帮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贵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黄金3千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万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副旗长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兴安盟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李某某谋求担任兴安盟直属部门正职提供帮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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