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2013存贷比。
在酝酿多年后,银监会于昨天终于颁布了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的新口径,并于今天起正式执行。按照银监会通知,包括三农、小微金融债在内的6项贷款被从存贷比分子项下扣除,同时新增大额存单等2项存款计入存贷比分母项。
“如果全面放弃存贷比指标,在理论上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138bp。本次调整,虽然达到不到138bp,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天表示,“考虑到银行业18 .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存在,单纯的存贷比指标的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存贷比监管已落后
昨天下午,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表示,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为改进存贷比监管,银监会近年来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如将“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农再贷款等对应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等,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 .9%,较年初下降0 .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银监会表示,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
最多释放8000亿流动性
《通知》要求,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包括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以及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
其中,对计算币种口径调整后,只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而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取消监管考核,仅作为监测指标;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后,在近年已实施的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3项。
“截至2014年5月末,商业银行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总额12531亿元,其中普通债券3272亿元,次级债9028亿元,混合资本债231亿元,基本上均无提前偿付条款。2014年,人民银行下发的支小再贷款额度为500亿元。我国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近年来稳定在30亿美元左右。”华夏银行总行研究员杨驰表示,据此估算,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理论上商业银行释放流动性最多可超过8000亿元。考虑到各行贷款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实际释放资金将低于理论数值。
“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有利于释放更多的流动性,鼓励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和‘三农’领域,缓解小微企业、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他表示,“同时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盈利水平,适当减缓当前受资金不断流出银行体系导致的负债端压力;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利用同业业务等逃避存贷比和信贷规模限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冲动,引导资金从表外逐步回流表内。”
新政着眼实体经济
“这体现了银监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审慎监管精神。”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天就此点评,“在完成《商业银行法》修订之前,作为监管执行部门,还不便自行直接在操作中放弃贷存比,但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却是早已从早期的‘负债方仅有存款、资产方仅有贷款’的状态,发展到了目前资产负债两边都高度多元化的状态,简单坚持过去意义上的贷存比,不仅无法控制住实质风险,反倒还会造成更多扭曲,酿成新的风险隐患。”他表示,从管住实质风险的角度,需要“与时俱进”地对贷存比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比如,分母中增加大额存单就体现了这一点。
鲁政委认为,此次调整也没有放得太松,而是着眼于管住实质风险。比如,对“三农”、小微发行的专项债券所发放的贷款,不仅由于此类贷款贷款期限通常短于债券存续期限,而且额度也不大,即使不纳入贷存比,流动性的实质风险也不大。
“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他表示,“在目前实施的巴塞尔协定III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其实施之后,能够相应减轻或替代贷存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并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观察]同业存款未纳入考核防范监管套利
在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中,《通知》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包括“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银监会认为,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表示,“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
同时,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此次银监会并没有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这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通过资金来往、实现虚增同业存款规模、导致存款重复计算有一定关系。”杨驰认为,“在当前治理规范同业业务的大背景下,预计同业存款短期内很难纳入考虑范围。”
存贷比新政
计算存贷款分子(贷款)时,扣除6项:
1 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2 “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3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4 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5 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6 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计算存贷款比分母(存款)时,增加2项:
1 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2 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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