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香港特首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下称“特首报告”),标誌?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了第一步。
特首报告内容的主要依据是《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下称“专责小组报告”)。专责小组报告向香港市民揭示了社会主流意见:第一,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第二,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第三,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第四,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香港并非独立实体
可以说,特首报告已经为2017年特首候选人产生的条件和程序指出了基本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的出台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广泛市民基础的。在歷时五个月的政改谘询期,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香港是个多元和民主社会,允许多种声音存在。但是,有理不在声高,叫得响或表现激烈的并不一定代表主流意见,只不过他们的叫声或激烈行为被有些媒体过分夸大了。相反,许多支持政府的人士通过书面意见表达了他们对普选特首的希望,也支持普选特首必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进行。
普选特首要依法进行,就是要按照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出特首候选人。那些提出“公民提名”口号的人士可能或故意忽略香港的特殊地位,将香港视为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
首先,自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特别之处就在于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她既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主权)。而“不可分割”的精髓所在,就是特首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他们有义务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他们也有义务维护“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面。
候选人须爱国爱港
其次,鼓吹“公民提名”的人士认定提名委员会是小圈子筛选,不符合国际标准,即不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的“普及而平等”原则。其实,高举这个原则的人士应该瞭解此原则的本意:它是针对独立政治实体的市民而言的。一个国家的百姓愿意选出他们心目中的领导人,尽管去搞“普及而平等”就是了。哪怕那个领导人最终犯了多大的差错,也是由该国老百姓买单。但是,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的香港在实行特首普选时就必然要涉及对特首候选人的合理限制问题,即特首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和不能对抗中央政府,必须是能够在中央和香港间发挥“穿针引线”作用的人士,只有提名委员会才能解决这个甄选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即使将来修改基本法,要想将“公民提名”放入第45条也是不切合实际的。香港是个复杂的国际社会,有许多说不清、却可以感觉到的外部势力在背后发功,如果允许“公民提名”,就会出现特首候选人人选及人数失控的情况,这应该是中央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第三,香港能够普选特首,显示出中央政府最大的诚意。因为,普选特首不是英国人的功劳,中英联合声明中找不出“普选”这两个字,有些人去英国寻求所谓的道义和法律支持,既去错了地方,又让人耻笑!是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将在香港进行特首普选变成了现实。就此而言,指责中央和香港搞假普选,寻求外国政府对中央和香港政府施加压力等的做法,既混淆了视听,误导大众,又会对香港有序展开特首普选工作带来伤害。
藐视法律极其危险
第四,香港出现不同声音,这是因为香港有民主和自由,但是,民主不能脱离法治。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依法实行民主,绝不等同于有人所说的“Rule by Law”。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政治讲究妥协,而妥协也应该是有底线的。这里的底线就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希望各方坚持理性态度,正确理解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的立法原意,把关注重点放在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和“按民主程序提名”上面,才能使香港的特首普选工作做得更好。
第五,鼓吹“公民提名”的人士认为特首报告基本否定了其“公民提名”的建议,提出要“佔领中环”和“公民抗命”。“公民抗命”的前提必须是法律存在不公义,现在看来,第45条的规定并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佔领中环”就成了“公民抗命”的伪行为。这种明知违法,仍然为之的做法是极其危险的。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做法,不仅对他们本人有害,对香港的营商和生活环境也是危害无穷。在这危急关头,有幸看到香港沉默市民纷纷站出来,参加“反暴力、反佔中、保和平、保普选”的大联盟活动。希望他们的声音能够为各方进一步凝聚共识、依法达成合理妥协提供重要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