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定20种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就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征询答记者问
深交所: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完善强制退市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退市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条文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从这份征求意见稿来看,证监会针对公司退市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设计了较有可行性的制度构思。我们可以期待,新退市制度对于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将起到重要作用。
A股市场建立以来,曾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造假公司,它们大都受到了处理,造假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律师都受到了严肃处理,但这些造假公司大多未能及时退市,甚至不断地通过并购重组等手段在市场上兴风作浪,而且由于其具备了重组题材,反而成了市场的热门股,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欺骗性和风险。只惩处责任人而对造假公司网开一面,使市场监管产生了“丢卒保车”的效果,让监管变了味。
因此,此次证监会提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一经发现必须强制退市,可以说,这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当然,这类公司退市时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它们的股票已分散在社会上的投资者手中,如果缺乏配套的赔偿机制,将反而使他们成为退市制度的受害者。由于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赔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很多投资者事实上放弃了这方面的要求,投资者利益保护未能到位。因此,在实行强制退市的同时,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赔偿机制。新的退市制度可以考虑建立简捷的赔偿机制,在对某一个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同时,赔偿机制可以同时启动,而不必要求投资者通过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动退市”是新退市制度的又一大亮点。长期以来,退市只是作为处理劣质公司的一种手段,其实,上市公司因为公司收购、合并、重组等也会产生退市的要求,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在A股市场上已经出现。但A股市场以前对此重视不够,导致在制度层面未能给予其应有地位。证监会此次提出“主动退市”概念,使退市可以更多地遵循市场化机制。主动退市涉及换股等事宜,其间会有大量的利益纠葛,但由于以往缺乏制度指导,导致当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投资者的利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在新退市制度中设立这一制度框架,有利于以后的主动退市更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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