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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新时社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对于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解读5起典型案例时说。

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

  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时年5岁)。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来到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8年,量刑适当。

个人境遇非逃责理由

  2011年1月乐燕生育女儿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李文某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由乐燕抚养两个女儿。

  2013年4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不归。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两个孩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周峰表示,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本案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繁衍发展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保护与救助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

未婚产子后遗弃致死

  廖某(时年18岁)与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打工,并于同年7月8日1时许,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到冲凉房4号房洗掉身上的血迹,然后回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被发现时已死亡。廖某被警方抓获。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周峰介绍说,被告人廖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家暴案公诉自诉合审

  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的继母。2005年开始,王玉贵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

  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撕裂张某的嘴唇,缝了3针并留下疤痕。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捅伤张某咽部,致张某轻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周峰说,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本案的审判程序反映出,涉家庭暴力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

  “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没有权利放弃、转让子女的监护权,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周峰表示,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合乎法律规定。

  在林水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林水全怀疑林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水全有期徒刑15年。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周峰说。

新时社北京5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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