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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召开快递条例立法系统内座谈会


  为提高快递市场制度建设质量,保证快递条例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国家邮政局于5月12日至14日在湖南召开第二次快递条例立法系统内座谈会,听取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陕西等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对快递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快递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赵晓光出席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有关同志参加。

  座谈会上,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同志首先介绍了条例起草情况及框架内容。随后,参会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研讨。大家认为,快递条例草案这一稿融合汇总了邮政现有的立法成果,较为全面反映了邮政管理部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章节体例新颖合理,内容丰富,既回应了社会热点,也有许多亮点设计,基本覆盖了快递业发展和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参会人员还结合工作实际,就草案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模式、实名寄递、职业技能鉴定、收寄验视、行业安全等内容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后,赵晓光作了总结讲话。他指出,这次会议是关键时刻召开的关键会议,是快递条例草案的定稿会。大家在许多重要问题上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了基本共识,会议效果很好。

  赵晓光强调,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六个原则:第一,要体现改革思想。在条例草案中要贯彻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立法思路,解决政府监管错位、缺位问题,发挥好政府职能。第二,要坚持健康可持续发展。立法要注重促进发展,保护用户权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三,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注意处理好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关系。第四,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要在邮政法的大框架下进行细化,有法律依靠法律、有政策依靠政策、有实践依靠实践。第五,要体现行业特点。要充分考虑快递服务全程全网的特点和网络的特性,快递服务环节多,要依标准规范,通过加强总部责任,对快递企业一体化进行管理。第六,要做到可行、可信、能操作。条例草案制度设计要体现成本效益相匹配,通过立法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快递协会有关同志参加座谈会,并就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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