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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已超GDP四成

  新时社财经综合消息 由清华大学主办的“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于2014年5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分论坛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发布了《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

  该份报告的主题报告是《影子银行与中国金融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已经超过了GDP的40%,这当然引起了监管部门、理论界和金融界对其风险的担心。但是就影子银行在中国经济融通资金中所发挥的现实作用来看,它可以理解为某种程度上的直接金融,相对于银行信贷起到了补充的作用,这也契合了中国近年来积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努力。所以,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评价应从中性、客观立场出发,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与中国金融结构,特别是社会融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决定了中国影子银行的特点。

  中国影子银行大体可以归为两类:第一类是体系内的影子银行;第二类是体系外的影子银行。前者包括了信托在内的有牌照监管不足的机构与业务,这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体。我们的报告是在这样一个框架下来分析影子银行的。

  影子银行是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在国外提出来的概念,在国外提出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最主要的还是针对于场外的金融产品的交易,因为他们没有明确的统计,而且他们的交易对手方是分散的,因而到底在场外市场上集中了多少风险,监管当局是不知道的。大量的在场外进行交易的CDO、CDS,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产品,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积累了很多的风险。因而,当一个金融机构倒下的时候,它的交易的对手方涉及到了很多其他的金融机构。因而,在这次金融危机当中他们起到了不太好的作用,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中国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而中国在我们所谈到的影子银行应该说大部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活动。因而,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是无牌照、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二是无牌照、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有牌照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怎么样来看待中国的影子银行?中国的影子银行有其特定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背景。客观地看发展了对正规金融体系有益的补充,是发展直接融资的有序渠道,因为影子银行体系本身都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来代理的,如果在法律关系清楚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融资的特点都是投资人自担风险,而不是由中介机构来承担风险。如果中介机构承担资金的风险,它的这种方式其实就是一种存款的方式。因而,它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方式和做业务的方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投资方要承担自己的风险,因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都可以说是一个直接融资的构成部分。

  但是,这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些活动也确实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关系模糊;2、市场运作混乱;3、刚性兑付严重;4、有效监管缺乏。我们刚才讲到了,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中,投资者要获取收益,承担风险,法律关系应该是民事的,但是我们的影子银行业务当中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正因为法律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因而在运作当轴是混乱的,规则是不清的。在兑付的时候责任也是不清的,当有了收益的时候投资人愿意享受收益,但是有了风险的时候,因为法律关系不清,风险责任不清,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卖出产品的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它也就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实行隐性的刚性兑付或者是显性的刚性兑付,这个其实就使得市场的秩序难以正常的维护。

  由于对影子银行业务不同的认识,到底该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也不是说的特别清楚。所以,既存在着过度的监管,也存在着监管的空白。

  中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影子银行监管政策,已经开始显现出不断规范、透明的发展趋势。规范的影子银行业务将促进中国金融结构的我们调整,促进直接金融比重的上升。我们列举了近几年以来各个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规范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而且对这些政策文件的实施项目做了点评。中国影子银行应置于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包括金融监管改革的长远发展来分析,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不断完善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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