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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质检总局联手改革机动车检验制度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此次新措施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针对当前车检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方便问题,力求找准症结,破解难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现行车检制度的呼声。新措施内容主要涉及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加强检验机构建设监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000多万车次,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车辆300多万辆。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汽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2421万辆,增长到2013年的1.37亿辆,10年间翻了5.6番,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相对而言,检验机构数量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大城市等地区表现较为突出,有些地方平均每5万多辆汽车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检验能力不足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

  《意见》规定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再通过行政规划控制检验机构布局数量,确实做到由市场解决调剂供需关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

  主动调整改进 试行6年内私家车免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定期检验的周期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但是,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新措施既考虑了汽车质量提升、简化手续、减轻群众负担,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执行国家税收、保险等法律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积累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验制度。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欧洲国家4 年内免予检验,日本3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分别为6年、5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年检验1次。

  《意见》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回应群众呼声 推出多项检车服务新措施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此次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施。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当前,小型客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适应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的形势,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机动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简化检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年底前全国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为解决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排队较多,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简化检验工作程序,整合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车提醒服务。

  落实政企分离 严禁官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对此,《意见》明确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推行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回归角色定位,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和权利边界,更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

  明确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建立车检质量监督追溯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质检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交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强度,推广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自动预警,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建立检测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的,列入黑名单库并予公布查处。开展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通过检验机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突出重点,扶优治劣。推动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地,细化了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依法查处检验机构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规定检验人员接受贿赂、以权谋私,检验机构有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的,依法撤销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检验职责。

  公安部、质检总局表示,将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新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不断完善机动车检验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欢迎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及时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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