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與在此之前“民間學者”所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相比,二者之間有強烈反差。前者依據權力分立原則,將“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四個階段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程序法制化,再加上“國安”機制的審查。 “民間版”草案名為監督兩岸談判,實際上是上綱再上綱,假借服貿之名,箝制兩岸所有互動。例如其第四條第二項明訂“涉及人民對主權之各項協定,其締結計劃應由“行政院”提出及報告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相關人員違反致生損害於‘我國’人民對‘我國’主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第一條則開宗明義表示訂該法係為確保“兩岸政府”關係之建立與發展。這樣承認對岸政府的立場,就是“一邊一國”,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另外,第四條第二項明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兩岸協定,應依平等互惠原則,確保人民受“憲法”、兩人權國際公約保障之相關權利,亦受對岸同等保障”,也和商品與貨物貿易協定毫無關聯,本質上是政治性宣言。 看了“民間版”,令人不禁以為兩岸已經開始政治協商。難道是起草的學者主張應跳過商品與貨物貿易協定而直接進行政治談判?還是既然一切都是為政治服務,因此所有協定都是政治協定?但是驟然將兩岸協定拉高到如此地步,到底是柔性台獨的成功展現,還是忽略兩岸談判應作政經分離的細膩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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