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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计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幼儿服药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吉林两地

  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

  教体艺厅[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据报,陕西省西安市宋庆龄基金会枫韵幼儿园和鸿基祥园幼儿园、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芳林幼儿园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品“病毒灵”,严重违反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的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正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儿童身体健康,特予以通报并明确以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幼儿及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各地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幼儿及学生健康服务工作。因常见疾病防治需要而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时,强化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

  二、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健康服务管理的拉网式排查。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落实健康服务管理有关文件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是否有违规组织幼儿群体服药的行为,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全部排查工作。对反映和暴露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通报查处结果。

  请于4月15日前将排查和查处情况分别报送教育部体卫艺司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教育部体卫艺司联系人:柴海鹰

  电话/传真:010-66096150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联系人:徐小超

  电话:010-62030671

  传真:010-62030825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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