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年初出台新规剑指“承诺白条”后,上市公司积极披露了相关承诺事项。但上证报记者梳理发现,近期,不少公司在此前披露承诺情况的基础上,追加补充了承诺事宜,原因是其中不少内容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这显示出,监管层最新的监管指引并非走过场。
昨日,三钢闽光发布了关于公司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的解决方案,对2月15日发布的自查结果公告进行了追加说明。从最新公告内容来看,主要是指出了此前承诺事项的不合规之处,并对三项不符合规定的承诺均作出了具体的履约时限规定。
三钢闽光2月15日的公告,即是根据证监会1月出炉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而披露的。该4号指引要求凡涉承诺事项,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汇。“4号指引刚开始出来的时候,不少上市公司可能并没有拿捏好其中的精神,还是按照以前的那套做法在进行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但是现在看来,新规是较真的,必须严肃对待。”
像三钢闽光这样对承诺事项公告“返工”的公司不在少数,据记者粗略统计至少已有10多家。
例如,桂东电力控股股东广西贺州投资集团在2006年曾承诺,在股改完成后将启动管理层激励计划,但因该项承诺并无履行期限,直到目前仍未履行。桂东电力在2月12日的公告里仅表示“已向控股股东贺投集团发函督促尽快予以规范或解决”,具体时间表依然欠奉。
在3月6日的公告中,桂东电力则承认,“启动桂东电力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无法在短期内履行,拟采用变更承诺或请求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解决该承诺事项。
“其实,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没有要求公司一定要去履行已经不具备条件的承诺事项,而是允许用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市场人士对记者分析,“由此看来,直面问题,承认承诺不能履行了,也比无期限的拖要好。”
而洪城水业自2月以来已三度发布与承诺事宜相关的公告。该公司先是在2月15日发布承诺履行情况公告,承认水业集团 2006 年股改时的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继而又在20日发布补充公告,对同一承诺的履行描述悄然修改为“尚未履行”;而到了3月4日,该公司再发补充公告,对2月15日公告里提及的湾里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承诺履行情况,也由“正在履行”调整为“尚未履行完毕”。
“字里行间的微妙差别,反映出的态度和事实都差别很大。上市公司如果想在这方面打马虎眼,今后可能越来越难了。”前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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