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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作者: 日期:2023年09月13日

  高院拒绝律政司提出的禁制“独歌”申请,引起社会强烈质疑。维护国家安全是凌驾性要求,更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宪制责任,此次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员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未能履行好基本法和国安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当务之急,除了循上诉途径以厘清法律原则外,更应积极运用法律工具箱里的工具,全面禁制“独歌”。长远而言,更应研究从制度改革层面入手,以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此次高院判决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不仅在于判决的结果,更在于法庭对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理解出了偏差。判决过于强调法律执行的技术性问题,而忽视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凌驾性要求,也未全面考虑律政司提出的事实和法理依据,错误认识和低估禁制令对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无视行政长官“证明书”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安法第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这已充分说明,“证明书”并非有些人所说的“可有可无”,也不是法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纳的“参考资料”,而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可惜的是,法庭对“证明书”只是轻轻一笔带过,错误地认为关于国家安全事宜的判断不能全交由行政机关进行,无视“证明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损害了其权威性。以如此态度对待“证明书”,说明了什么问题?正如有舆论指出,联系到近期多宗案件的判决,令人忧虑法庭是否能全面准确理解自身的使命职责。

  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更何况法律已经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对于错误的判决,律政司应尽快作出上诉,早日澄清法理原则。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有一整套制度体系,特区行政、立法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切手段禁止“港独”歌曲的传播。

  事实上,基本法和国安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已经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工具。例如,可以由特区政府提案、立法会制订修改现有法律,以全面禁止“港独”歌曲;而国安委也承担着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责任,负责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并可就此做出决定,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此外,行政长官也可依据基本法第48条发出行政指令,禁止“港独”歌曲传播。

  今年初,夏宝龙主任在出席“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上指出:“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要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总而言之,特区各机关都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有效解决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法律和执行问题。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港人的利益所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必须坚定落实这一最高原则。社会各界全力支持特区政府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依法全面禁制“独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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