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记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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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记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

 

  “挖掘记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是中国新闻时讯通讯社主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颁布以来,全球性的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掀起热潮。日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工程隆重启动。坚持以“弘扬祖国民族文化,展现可爱的中华,加强人类交流和理解,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宗旨,为中国乃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传播、传承,推进中国的文化建设和文化繁荣,更培养了广泛的,优秀的,以摄影为手段,记录、挖掘、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社会力量。

  记录文化遗产,特别是无形文化遗产,不是一两个、几百个摄影家可以完成的;要记录一个民族不断进取的文化历程,需要成千上万的记录工作者。所以我们说带动更多的人士珍爱文化遗产也是记录者的责任与义务,希望我们的每一位记录者都是这样的宣传员。

  为配合此项行动,本社特制了“记录行动”证件。自此证投入使用以来,会员普遍反映用它可以很方便地向被采访、记录对象传达行动含义,节省了一些手续和金钱。但本社要提醒大家的是:任何超范围要求的使用,都可能破坏证件的含金量和“记录行动”的崇高意义,我们要感谢那些给我们方便和照顾的人和单位,一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也应多从对方的权益立场考虑出发,做一个有学问的记录人。总之,提倡大家要擅用、妥用证件,为大家维护一个良好的使用证件。

  依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2009年2月6日颁布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第七条: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之规定,为了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反映良好的社会发展风貌和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生活,宣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越成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本社对参与“文化记录行动“人员核发新闻工作证。

  在任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服从本社管理积极为本社提供优秀记录稿件、摄影作品(作品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能够反应地方优秀传统文化风貌,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商业秘密)任期内不发表作品、稿件者将收回证件并取消会员资格。

附件:《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辦法》


 《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辦法》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009年2月6日公布

   第一條:為了便于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依法采訪報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香港和澳門記者必須是香港或者澳門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門依法注冊的,香港或者澳門特區政府核准出版、發行、經營的時事類報紙、刊物以及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机构從事新聞報道工作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香港和澳門記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与其机构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四條:香港和澳門新聞机构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事宜,按照現行辦法辦理。 

   第五條:香港和澳門記者來內地采訪,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采訪證。 

   第六條: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采訪時應當攜帶并出示港澳新聞机构常駐內地記者證或港澳記者采訪證。 

   第七條:港澳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內地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第八條:香港和澳門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挖掘记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记录者守则

一:热爱中华文化,提高记录水平。

二:积极宣传“挖掘记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

三:严禁捕风捉影,破坏社会形象,搞违法违纪,敲诈勒索。

四:持证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证件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以骗取各部门照顾。

五: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将立即收回本证,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