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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管理条例修订

作者: 日期:2019年11月12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0月15日起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就《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今年8月,北京市曾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活动,人大代表就本次修订中关于强制减量、强制分类、增加罚则、分类收运责任等四大类八方面设想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10月15日公开的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出,由市城市管委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加大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此外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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