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
作者: 日期:2017年11月29日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文广规〔2017〕8号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依据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本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依据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部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联合命名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成立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估考核指标,指导和监督第三方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必须参加评估考核,并积极配合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估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确定。 第七条 评估考核内容 (一)示范园区评估考核内容 1.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园区及园区内企业价值导向、行业影响影响和社会评价、履行社会责任等指标; 2.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园区内企业经济规模与增长速度、发展质量、创新效益等指标; 3.运营管理水平。主要考核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综合配套设施、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见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内容 1.社会效益。主要考核示范基地价值导向、行业影响和社会评价、履行社会责任等指标; 2.经济效益。主要考核示范基地的经济规模与增长速度、发展质量、创新效益等指标; 3.规范管理。主要考察示范基地的制度建设、人员队伍、安全管理水平等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见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评估考核程序 (一)园区、基地自评。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按照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分别填写《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估考核表》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估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自评报告。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开展自评,并统一将自评报告提交至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级有关单位所属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三)组织评审。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委托第三方审查自评材料,对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实地考察后,召开评审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公布结果。评估考核结果经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形成报告。评估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最终结果形成《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报告》。 第九条 评估考核方法。评估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总分为300分。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各等次分数线由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划定。 第十条 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在考核期内出现政治导向问题、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对评估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按照奖励先进、总量控制、严格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三)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以及其他奖励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纳入获奖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奖励资金由获奖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自身发展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三)市、区级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在评估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考核的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2017年) 2.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