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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17年10月09日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  新广出发【2017】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络文学是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网络文艺的重要类型,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激发文化创造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文学也存在着数量大质量低,有高原缺高峰、抄袭模仿、内容雷同,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突出问题。为推动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网络文学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是指本单位的网络文学出版活动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影响或有益效果。实施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目的是提高作品内容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引导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把出版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实施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出版导向,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有关部署,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充分尊重网络文学创作出版特点,鼓励各种形式创新的同时,遵循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遵循出版传播规律,推动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切实把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使更多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出版的作品经得起人民认可、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  第四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单位自评与管理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通过量化指标体系对其社会效益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文学作品的单位,主要包括开办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网络文学阅读平台的单位。  第六条 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分为出版质量、传播能力、内容创新、制度建设、社会和文化影响五项。其中,出版质量、传播能力、内容创新、制度建设四项为基本分,社会和文化影响为加分项。  第八条 出版质量评估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公开出版的作品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出版传播主旋律、正能量作品;思想格调、审美情趣是否健康向上,具有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计45分,主要包括价值引领和思想格调、文学价值和文化传承、编校质量、资源管理等指标。  第九条 传播能力评估结合网络文学发展实际,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是否积极宣传推广优秀原创作品,不断改进传播手段、投送方法,提高优秀作品投送时效性和用户满意度,扩大优秀网络文学作品的覆盖范围,计15分,主要包括平台首页和栏目建设、排行榜设置、投送效能、评论引导等指标。  第十条 内容创新评估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是否具有创新精神,重视并采取措施扭转内容雷同、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等同质化倾向,在题材、体裁、形式上有创新,在观念、内容、风格上有特色,积极出版具有个性化、创造性的作品,计10分,主要包括丰富性和多样化、创造性和个性化等指标。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评估主要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内部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队伍专业素质、结构及人才培养情况等,计30分,主要包括编辑责任制度、作者和读者服务制度、作品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版权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经营管理制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指标。  第十二条 社会和文化影响评估为加分,综合专家评价、读者口碑、市场反响等,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在出版优秀作品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和社会影响,最高计30分,主要包括荣誉奖项、社会评价、文化影响、国际影响和公益服务加分。  第十三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出版作品出现严重政治差错、社会影响恶劣,在平台首页或重点栏目推介导向有严重问题的作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社会效益评估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按年度进行,由单位自评、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考核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上年度社会效益情况进行打分自评,同时形成社会效益自评报告,报送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自评分数及自评报告进行分析、复评、认定,确定其得分和等级。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报告及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各地报送的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瞒报问题或不按时完成评估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对社会效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及时约谈其负责人,同时取消其当年参与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连续两年社会效益评估不合格的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批评,约谈其负责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在评先树优、作品推介、对外交流及相关出版基金和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网络文学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试行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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