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50年,在时任总理周恩来同志的亲自关怀下,中国红十字会于1952年由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
1978年,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征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红十字事业步入了开拓性发展新阶段 。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进入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新阶段 。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国际救援,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内救助事业的起步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以全新的态势重新启动国内救助事业, 协助政府开展大规模的卫生救护训练和医疗预防服务 ,并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新中国红十字会的救助事业在业务领域、工作方式、经费来源等方面与新中国成立前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北京干面胡同
1950年7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迁到北京。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原有理事及职工代表9人参加会议。卫生部、外交部、内务部、民族事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救济总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青联、文联、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均派负责人员出席会议。时任卫生部副部长苏井观、时任救济总会秘书长伍云甫、时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胡兰生等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胡兰生在会上作了会务报告。 会议通过了新会章,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于8月3日闭幕。
周恩来同志审阅了报告,并亲自修改了会章, 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 。1949年9月6日,政务院行文批准了章程和领导人名单: 李德全 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四人:彭泽民、熊瑾玎、刘鸿生、胡兰生(兼秘书长);副秘书长两人:林士笑、倪斐君。除领导人员外,理事会成员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包括:陈其瑗、傅连璋、杨静仁、朱学范、曹孟君、吴晗、梅兰芳、康克清、周鲠生、龚普生、谢雪红等。
变革中的探索
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救护问题受到总会和各级红会组织的重视。1951年11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中华医学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现场急救训练的通知》。为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辑出版了《急救》这本书。
1952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写出版了《急救教材挂图》;1956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又出版了《红十字卫生院救护常识》。同年7月,出版《防空和战场救护常识》。
1956年6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出《关于开展水上救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培训人员,强调水上救护工作的重要。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利用休班时间向工人介绍卫生知识
1955年冬,根据时任总理周恩来同志的指示精神,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由分工协作关系改为合署办公,同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以国际为主,包括对外救济,而国内的福利救济工作改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
红十字卫生站急救组的卫生员学习包扎
1960年12月19日,卫生部办公会议决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有关部门合署办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际联络部与卫生部国际联络室合署办公 。
抗美援朝中的中国红十字服务队
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志愿军肩负着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跨过鸭绿江,投入反侵略战争。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各地分会 , 为了履行革命人道主义职责,纷纷组织医防服务队,为前线的伤病员服务 。
1951年1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全国发出通知,号召全体会员和工作人员,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踊跃报名参加抗美援朝医疗救护工作。到3月5日,全国18个分会报名人数已达833人。
赴朝的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编为两个大队:第一大队担任一般医疗及防疫工作,下辖十个队;第二大队担任手术工作,下辖四个队。1951年3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保卫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举行欢送大会。3月17日,两个红十字服务大队正式出发。
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 在抗美援朝战场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及被俘的伤病员进行了出色的医疗救护工作 。30多名的服务队队员于1952年1月29日荣获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功劳章。这些队员是:薛炳坤、吴云田、祖厚吾、张书绅、张大焰、任志勤、徐培君、杨荣恩、定淑敏、韩文娟、刘大汉、陈玲直、苏经美、张兴樵、朱四维、高玲珍、李鸿驹、黄崇诚、顾雅、雷新宝、杨廉儒、孙宗贻、胡国治、刘毓秀、何玉琴、谢宝义、柴元庆、唐兆甫、郜静霞、邢玉婷。
赴朝的中国红十字服务队胜利归来
1952年2月14日,《朝鲜人民军报》发表记者张景周的报道盛赞 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 是朝鲜人民 高贵的生命之恩人 。其间,中国红十字会还协助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对双方被俘人员的探视等人道主义活动。
红十字会法制建设初显成效
中国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在1985年制定的《1986至1990年五年规划》中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和适应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内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在政府的领导下,虽有较大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等尚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影响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制约着红十字会某些特殊作用的发挥。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已刻不容缓。
1991年,中国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上海举行
1990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成立政策理论研究室(后改为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立法工作。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及立法说明经卫生部报国务院法制局。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正式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分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六章二十八条款,就国际红十字运动及日内瓦公约、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地位、任务和标志作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新闻发布会 1993年1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是划时代的事件,从此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会没有法的历史,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译成英、法等文本,通报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