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督、社会共治。
疫苗管理法是我国首部有关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实际上,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等,对于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已经有所规定。在半年的时间内,针对疫苗管理重新整合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体现的是这项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疫苗生产、管理环节中的短板,影响了社会对于疫苗安全的信心。疫苗是一种着眼于治未病的特殊药品,做好防疫接种工作有利于全社会的健康福祉。甚至,对于一些特殊的疾病来说,接种疫苗几乎是唯一的防治手段。疫苗安全关乎民众生命健康,尤其是关乎广大儿童的安危与福祉。
一旦人们不再信任疫苗后果会怎样,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麻疹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病情严重时可致人死亡。目前治疗麻疹尚无特效药物,预防麻疹最有效的方法是接种疫苗。2000年时,美国已经宣布消灭了麻疹。然而,一些美国家长受到传言影响,拒绝给自己的孩子接种疫苗。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4月18日发布新闻公报说,麻疹疫苗接种率下降正导致这种可预防的疾病在美国再次蔓延。
科学地、安全地接种疫苗,不仅关乎当下的公共卫生安全,而且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生命质量。所以,有必要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将最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落实到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的全部环节。
在这部以严格为特点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严格监管的各种体现。比如,该法毫不含糊地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从重应当有两层含义,一是按照现行刑法对涉及疫苗的犯罪决不轻饶,二是未来通过修订刑法让犯罪者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又如,该法专门强调要落实处罚到人。正是因为过去处罚单位的办法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威力,所以板子打到责任者本人身上才更能让人感受到疼痛。
当然,严格不完全等同于狠与重,最严格的监管还要体现到科学高效的制度设计中。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制定统一补偿目录和办法,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等等,都体现了管理制度设计的严格与严肃。当然,相关制度还存在继续细化的空间。比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害者的依法赔偿,到底是补偿性的赔偿还是惩罚性的赔偿,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