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林
行业协会是由各行业成员自愿组成的介于各行业主体(主要指企业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由于其既紧密联系行业主体,又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政府传话筒的角色,一直受到政府和各行业高度重视。我国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正在逐步建立,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推进其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实践中的最佳效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
该成果将该领域的行业协会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同类或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自发组成的,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处于传承主体与政府之间的中介位置,并积极发挥桥梁作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部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为行业协会内的各成员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协商制定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并具有一定自我约束作用的行业规范;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帮助成员处理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利益。二是通过积极沟通和共同应对的方式表达一定的行业利益诉求,为该行业争取更加健康有利的外在环境,主要表现为:代表本行业成员与其他行业协会开展一定的交流活动,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在政府、学术界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前瞻性的规划,明确本行业在未来一个时期的愿景,为行业内的成员提供参考;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反映行业共同的诉求,同时作为政府的协助力量为其有关政策制定与措施的执行提供信息咨询;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获得国家的授权),可以代表国家参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国际交流等。
二、国内外关于行业协会的建设实践和相关经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其他领域的相关经验。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社会组织,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建设模式。通过研究发现,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业协会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行业协会内成员的自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政府事务帮助;发挥行业代言人的作用,向有关服务部门诉达成员的意见,并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性事务帮助;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等。我们国内部分省市也积极尝试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苏州、上海等地引导行业协会在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引导行业协会在推动改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作用,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本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捍卫行业的整体利益,并督促会员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推进商会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自律。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等。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建设方向
进一步发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切实解决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市场地位模糊不清、行政色彩较浓、职能缺失、贡献率较低、自我运行机制不顺等问题,应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类项目自身特点和行业内实际情况,将其建设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但不挂靠政府的某一具体部门;将其建设成为拥有完备的章程,能够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的社会组织;将其建设成为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开展业务活动的民间团体;将其建设成为协会成员与政府双向沟通的纽带,切实在协会成员之间、协会成员与其他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协会与政府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既要做好本行业协会的利益维护和诉求,同时又要全力照顾各方合理利益,在促进协会全面发展内部公益事业的同时,又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在重大经济社会事件中为化解危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制度,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履行其职能,从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权重在充分考虑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下,可因时因势有所微调,并制定细化的可操作评价体系,强化其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其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该协会的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