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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本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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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6日 作者: 来源:非遗
据介绍,自2016年入冬之后,临汾市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直接影响到临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引起全市上下的高度关注。2016年12月27日,临汾市政府发布了《临汾市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倡议书》,号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广大群众文明过节,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同时采取宣传发动、案件查处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月17日,临汾市委批转了《临汾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决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2017年9月29日,该《规定》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概念、适用范围、禁放区域、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规定》第四条: 禁止在临汾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 108国道、南至南外环 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 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主要采用规划局提出的临汾市中心城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同时明确了绝对燃放区域,第五条明确了七类绝对禁止燃放地点,所列地点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职责。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主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燃放要求。《规定》第十条对此做了规定,将特殊情况下的燃放限定在重新时社共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并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制定《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既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建设文明临汾的现实需要,对于改善临汾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火灾和伤人事故、减少噪声污染,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临汾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市。目前,通过先后五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工作,该市共有国家级项目21项、省级项目114项、市级项目300项、县级项目436项,国家级传承人5名、省级传承人112名、市级传承人279名、县级传承人397名,市级项目和传承人总数名列全省第一。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临汾市的非遗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制定《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临汾历史文脉、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职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款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等工作。 规定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办法》第九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履行的保护职责。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对教育、财政、规划等九个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确定了保护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措施作了分类规定,包括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记录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等五个方面。同时《办法》第十七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和《办法》的制定,体现了临汾市治理大气污染、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和力度。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法治临汾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学习宣传《规定》和《办法》。要按照《规定》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扎实推进《《规定》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张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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