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要求,近日,江西省文化厅印发了《江西省“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了“十三五”时期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目标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保护状况基本摸清,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状况良好,市县级状况明显改善。传承人保护制度和传承机制趋于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稳步推进,传统工艺传承和再创造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改观,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格局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符合江西省实际、具有时代特征、江西特点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
名录保护体系和传承机制日趋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比“十二五”末有较大增长,其中国家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明显增加,在全国各省(区、市)排位明显前移。保护能力建设大幅提升。设区市基本实现有独立建制的保护机构、有专项资金、有专项条例或规范性文件、有独立科室、有展示场馆的“五有”要求。
展示活动品牌受到广泛关注。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全省性、常规性非遗项目展示活动影响大,省内外非遗项目、企业和传承人积极参展。
新型智库建设成果明显。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水平和科研成果大幅提升,各级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建设成效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军人才入选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增多。
法治能力大幅提升。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条例,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行业部门法治思维基本养成,依法管理措施科学有效。
主要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建设工程。贯彻落实《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研究制订《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评估标准》《江西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标准》《江西省传统戏剧传承发展实施意见》《江西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和施行力度,强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形成礼敬守护和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工程。积极推荐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组织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申报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名录体系,逐步形成以市、县级名录为基础,以省级名录为骨干,以国家级名录为重点的梯次结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实施项目名录与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承人群的“五位一体”。因地制宜、因类制宜地实施“精准施策、分类保护”。推进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培育工作,复排一批地方戏剧经典戏、压箱戏、看家戏,举办全省传统戏剧展演和全省传统舞蹈展演。以创新性、导向性、带动性、科学性为标准,评选省级名录保护示范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各级项目名录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强化代表性传承人在保护传承中的关键性作用,继续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关爱计划,建立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实践的考核、奖惩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开展“赣鄱薪传奖”评选活动。举办以“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为目的,以传统戏剧、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重点,以代表性传承人、中青年传承人群为主要对象的研习、研究和培训活动。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统筹规划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申报地区文化形态的存续状态、价值、特色、区域范围的基础上,设立一批以县(市、区)和乡镇为重点区域的省级传统戏剧、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曲艺和传统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开展“非遗小镇”建设,除传统表演艺术和民俗活动外,深入挖掘和展示江西省陶瓷、中药、茶叶、雕刻、制砚、漆器、爆竹、毛笔、刺绣等优势传统工艺,探索“非遗小镇+保护”“非遗小镇+旅游”“非遗小镇+扶贫”“非遗小镇+产业”等保护发展模式,培育20个省级“非遗小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根据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与需求等因素,落实《“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设区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建设。省会城市、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率先建有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省级“非遗小镇”应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和传习所,力争全省三分之一的设区市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建成综合性或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二分之一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传习所,探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实施《江西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发挥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劳动密集、能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特点,深化生产性保护理念和内涵,大力倡导“工匠精神”,让现代设计走进传统工艺,让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大力提升传统工艺项目的设计、制作与衍生品开发能力,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改良制作,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举办全省传统工艺品及相关衍生品设计大赛、全省传统工艺技能大赛,打造一批传统工艺江西品牌,命名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程。利用传统节日与“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讲座、论坛以及咨询服务等。将传统表演艺术项目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活动与城乡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有机结合,开展传统民俗节庆实践活动。启动《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典》编撰工作,举办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展示江西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保护成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举办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建立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国民素质、弘扬赣鄱文化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保护工程。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采用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管理体系。启动“智慧非遗”大数据建设,统筹规划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工作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提供公众服务的数据库群。鼓励和支持市、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建设,联合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独立运作又相互协调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定期召开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切实重视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设区市应实现有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有基本满足保护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条例或规范性文件、有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室的要求。有2个国家级或6个以上省级项目名录的县(市、区)应有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或不少于3人的保护专职专业人员、有基本满足保护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田野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不断强化保护理论探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大课题研究,举办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年会,命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采取综合性培训、专题性培训等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的培训体系,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保护中心专业人员开展轮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荣誉激励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造就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
赣鄱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精心培育一批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精品项目,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交流精品项目库。通过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家孔子学院等文化交流平台,互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发挥与港澳台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脉相同的天然优势,组织互派两岸三地中青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交流活动,增进中华文化的民族认同。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具有赣鄱文化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走向国际市场,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赣鄱文化传播格局。讲好江西故事、传播好江西声音、阐释好江西特色、展示好江西形象。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发挥部门优势,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形成推进合力。
落实经费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投入机制。依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提高使用效益。
建立督查奖惩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督查机制,每两年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督查结果进行奖惩。
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理论研究、专业指导、业务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为科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其他方式加强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江西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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