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9月19日讯(记者 冼妍杏)河池市地处桂西北边陲,广西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彩、独具特色。目前河池市普查非遗信息达8730余条,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9项。为保护河池市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打造民族文化品牌,19日,《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并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级先后批次非遗名录适当列举河池市典型非遗项目,更加凸显地方特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把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预算应当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匹配,并逐步加大投入……”《条例》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机制,将经费、机构、工作人员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突出了部门协作,明确了职能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区域性整体保护,突出地域特点。《条例》中对具有代表性,在当地具有影响力,传承一方文化习俗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重点保护,并对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细胞。为加强传承人管理,《条例》明确开发与扶持政策。《条例》加大了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明确了市、县两级传承人的每年传承补助标准,同时规定了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利用的各种扶持政策。例如,《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传承工作补助,市县级传承工作补助金额应当逐年递增,递增后的金额不超过上一级项目补助标准。
《条例》明确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要求,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有效载体和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具有地方特色的市规定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此外,为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条例》中拟设每年的6月份为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并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