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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近物质文化遗产与你我的距离

唐郭森

长远来说,我们更进一步的追求应是充分利用资源,发挥好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各方面价值,造福于百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0月31日,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批,规定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澎湃新闻网10月31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的介绍: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在当前的改革语境里,不少优化方案都表现为简化。政府在一些专业领域中收回不必要的主动管理,简化行政动作,降低管理成本,行政焦点由狠抓转移到有备。具体事业的主导权转交给最专业的人,如此才能真正激发行业活力,真正推进发展。
上述修订即是将台前的审批程序,转至幕后的备案要求。它减少了人力牵涉面,流程仅需行政人员掌握即可。如此进一步分工,使文物专业人员能专注于文物工作本身,使借物、办展、科研等活动不被审批流程所牵制,文物办展的制度成本得以降低。这也意味着,由于供给侧的调整便利,社会公众将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我国文保单位不轻易拿出手的文物珍宝。修订文本显然减少了审批、降低了门槛、营造了便利环境,正与放管服的精神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轻简流程,不等于弱化监管。就算取消行政审批管理的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文物保护法》在古迹方面的修订,与上述文物方面略同。修改后,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批不再作为建设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只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文物、古迹是不可替代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在刑法上也被视为重要的法益。对文物的法律保护,也不止于《文物保护法》。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对于涉文物类犯罪一直有着专门规定。此外,在走私、盗窃等犯罪的规定中亦涉及文物保护。
可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保障措施,为文物古迹提供着底线式保护。如此一来,就构成了多层次的监管和保障,在立法层面已近完善。接下来,还须在司法和执法中落实好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良好效果。当然,最重要的力量是社会公众。社会普遍认知的隐性力量巨大,公众因为认识了解而尊重文物,懂得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因此,除了文物立法、执法,还须做好普法,引导公众识法守法,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的社会事业中来。
长远来说,我们更进一步的追求应是充分利用资源,发挥好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各方面价值,满足百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展现出简化流程的动向,并着意增加软监管的维度,把保护功能与文化宣示相结合,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中互为加强,这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有长远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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