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数据是衡量环境状况的抓手,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常常铤而走险,对监测数据造假。企业对污染源排放数据造假是为了逃避环境监管,把超标排污和偷排变成合规排污。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应付上级的环境保护年度考核,也对区域环境质量造假。有的企业和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甚至有两本账,一本给自己看,一本给监管部门或者上级看。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另一种污染。由于环境监测数据作假,企业可以少交排污费,不交罚款,地方政府的考核结果由不合格变为合格甚至优秀,最后的结果是环境受损、百姓遭殃,环境总量控制制度对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失去作用。
应该看到,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通过严厉的打击,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有所收敛。但根据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的反馈,2017年1月以来,企业环境监测数据作假的现象有所反弹,有的企业通过监测软件造假,有的企业通过监测设备造假,有的采取监测方式作假,即使数据联网,但由于是源头造假,基层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结合当前实际,《意见》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例如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发现并制裁造假行为,减少人为干预等主观因素干扰数据真实性。
总体来看,《意见》通过严厉的制度预防和严肃的事后追责,撬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大格局,确保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以符合预期的方式顺畅运转,既保证地方环境保护审批的真实性,提升环境应急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维护生态文明评价考核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政绩观。(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