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的公告,要求凡是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都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意见》指出,凡是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都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本市医药代表的登记信息,由其受聘的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审核、录入,并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或转让医药代表登记信息。
医药代表登记的事项,包括医药代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水平、从业年数、联系电话,以及所属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工商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登记采用网上登记的方式。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是医药代表登记的唯一平台;网上信息一经登记,即时生效,并生成登记凭证,企业可以自行打印登记凭证。医药代表登记信息,除身份证号与联系电话外,其他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市医疗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查询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信息。
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不良记录注销企业所有医药代表
《意见》规定,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医药代表,应注销其登记号;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或医药代表所属企业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存在不良记录的,应注销该企业所有医药代表的信息。
对于因不良记录而被注销登记号的,食药监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医保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一般情况下,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再予以登记。
《意见》指出,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上海市派驻医药代表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