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数起在公共场合涉嫌猥亵女童的事件在网络曝光发酵,引起舆论关注。纵观而言,这些事件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二是施暴者与受害者均表现出无感的态度;三是旁观者多是视而不见、漠然待之,几乎没有人当面站出来制止。这些事件以及特点引发了我们对于儿童性不可侵犯权的担忧。
按现行法律,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便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将构成治安处罚。
遗憾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何为猥亵做出具体规定,而司法界与理论界亦未对此形成共识。尤其是,对于猥亵行为的责任要素是否需要包括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存在不小争议。在传统刑法观点上,答案是肯定的。
对此,理论界也有不少不同声音,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相关行为的定性并不需要考虑上述内心倾向。笔者以为,张明楷先生的观点更符合当下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需要,应当被立法与司法界所采纳。
首先,法律之所以要对严惩猥亵行为,其初衷正是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性决定权不受到强势者的侵犯。即便有人出于玩笑抑或其他非性原因,做出了性侵行为,他对弱势者的性伤害也是客观而不可磨灭的。对于受害儿童而言,这种伤害很可能伴其一生。再者,性侵者究竟出于何种意图从事了相关行为,在实践中,也难以判断,这容易沦为不端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或许正是因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某种程度上的纵容,导致了当前全社会并没有形成儿童性权利神圣不受侵犯的统一认识。这就造成了一些人能够肆无忌惮而又无感地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更有些人认为逗弄孩子(尤其是男童)的生殖器是一件无伤大雅的好玩儿事情,更造成了旁观者在看到儿童受到熟人性侵时,沦入集体无意识,乃至在旁边观赏、起哄。
我们必须回归到保护儿童的原始立场上,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猥亵行为的认定范围,只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故意做出了涉性的不端行为,而不再考虑他们究竟出于何种意图与初衷,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无意中碰到,就应该将之认定为违法犯罪。如此才能改变当前坊间对儿童相关权利的漠视态度,让熟人猥亵儿童不再沦为习惯性违法,更让严惩性侵儿童不再止于网络爆料。(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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