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协助组织卖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的,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根据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18项污染环境案的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等。明确立案追诉具体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增加了对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损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
补充规定明确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列举了7种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按照补充规定,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该名录所列物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还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