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据悉,秦某所采之物,是三株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河南法制报)
采花三株,获刑三年,缓了三年,还罚三千。前年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案,也曾引起举国热议。时隔两年,两厢对比,唯剩唏嘘。
从目前舆情热度看,采花罪似不及掏鸟案。这当然有其原因:如以静、动对应死、活,花不如鸟;知名度,路边野花自也不比鹰隼名鸟;涉事者身份,一为大学生一为农民,关注度后者也吃亏;报道方面,掏鸟有起承转合深度采访,而采花语焉不详,如司法通稿;量刑,前者十年,后者判三还缓三。
即便如此,一个转载网站单条新闻下,迅速聚集二十多万评论,说明采花案民意关注度,其实也不低。而从网民反馈和人情常理看,误采名花似乎比掏鸟贩售更离奇:你很难判断自家田间地头,几株疑似兰花的野花,会是重点保护植物,误采还会被判刑。
所谓同理心,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推此即彼,常识判断。而从主观故意角度,掏鸟案,不管当事人如何声称不识鸟不懂法,但至少有交易事实。目的性强,且有获利行为。而田头采花获刑,则有所不同。既然是重点保护植物,林业等相关部门,是否也有相应警示告知义务?哪怕竖个牌,提示一下,也算尽了保护之责。若全无示警,只有判刑,显然于理有亏。
就如前述,如果说会动的保护动物不好圈定告示范围,那辖区稀有保护植物,地方总该做到普查和普法的两个义务吧?重点区域,设立标识,警示于前,才好惩治于后,所谓勿谓言之不预也。判三缓三,这个缓刑不知是否有告知不及时,普法有欠缺这个考量在内。
动保之余,现在又是采花获罪,这种极端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例,在案发获刑后,公众才在新闻和司法通稿中被动普法,而且每每透着想不通,评论里尽是揶揄嘲讽。这种普法效果之差和成本之高,是相关从业者必须省思的。
如果野生动植物保护,能把大量细致的工作前置到明处,依法判处就会少很多舆论压力。如果其余执法工作,都最大可能公开公正公平公义,那么这种在花鸟虫鱼新闻里借机泄愤的概率,也会降至最低吧?(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