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对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重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采用网络购物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此外,《条例》还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并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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