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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一老一小”监护体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了多处重要完善修改。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让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另一处引人关注的变化,是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撤销此类行为恶劣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草案明确,凡是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种情形的,法院将依照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草案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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