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用地改建成高楼、山体上建别墅、私自占用公共绿地
这样的情形有望在湖北省宜昌市绝迹。
在获得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宜昌取得地方立法权后诞生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改变了过去绿地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16年前首开人大护绿先河
宜昌是长江中游一座曾因葛洲坝、三峡工程建设闻名全国的水电之城,也是一座山水环绕、林城交融的绿色之都。
早在2000年,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视察中了解到,当时的城区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要真正管理好城市中寸土寸金的绿地问题还很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压力巨大。
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宜昌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列入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占用和改作其他用途;要在受保护的公共绿地里建设除绿化设施之外的建筑物,则需经市政府审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宜昌成为全国首个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专门保护城区绿地的城市。
与此同时,宜昌还公布了该市四批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城区公共绿地目录以及第一批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山体及水域目录相继确定。
目前,宜昌市对城区总面积达944公顷的34块公园绿地、总面积达1517.73公顷的8片山体、2处水域实施了永久性保护。
16年间,重点绿地的永久性保护效果十分显著。
在房地产火爆时期,很多开发商都看中一些绿地的开发价值,却受阻于永久性绿地保护而不得不放弃。
除王家河公园等个别绿地因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在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进行置换外,其他绿地均未出现被占用或改作他用的现象。
地方立法破解人大护绿难题
美丽宜昌的绿色底色,一天天愈发清新养眼。如今,宜昌森林覆盖率超过65.7%%,居湖北省市州第一。
宜昌城区人均绿地面积超过14平方米,市民出门见绿、5分钟进园。
但现实中还有很多问题:当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现象发生时,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还不足以作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重点绿地保护职能部门权责不明;部分重点绿地四至界线模糊,解决绿地保护疑难问题时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这些问题制约着宜昌全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解决和推动。
2015年,作为设区的市,宜昌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绿色发展的时代需要与地方立法的历史机遇融合,条例应运而生。
改变或占用绿地得过五道关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多方协调,围绕绿地保护这个中心问题设计了多项崭新的制度,具有鲜明的宜昌范儿。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明和介绍。
条例明确,城区重点绿地是指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游憩、景观以及防灾等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绿地范围内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并将过去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全部直接列入名录。
条例还设计了名录的分级审批制度: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他重点绿地,应当实施长期性保护,由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重点绿地管养是绿地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是市人民政府重要职责,应当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占用或者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现象,条例对控制重点绿地改变作了严格的规定:占用城区重点绿地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占用或者改变城区重点绿地规划必须过五关,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告30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积的绿地;或者全额支付重建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城区重点绿地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城区重点绿地信息及时更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陈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