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破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明确、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自身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认识不清等问题。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规定》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各级党委的责任,《规定》第六条明确,各级党委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力度;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环境保护及相关生态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等责任。
《规定》第七条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15个方面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为此,《规定》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是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三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四是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五是指导村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规定》第四章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33个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厘清了政府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金融、保险、气象、海关和检验检疫5家中央在黔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据了解,考虑到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与省级差距较大,难以整齐划一地对市、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为此,《规定》只对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规定,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市、县两级政府参照《规定》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