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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获立法

作为内蒙古第一大湖、中国第四大淡水湖,呼伦湖一直是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持碳循环、养护草原、防止荒漠化及维系周边草原生态系统平衡等重要生态功能,其生态状况与呼伦贝尔草原及周边亿万生灵息息相关。
7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呼伦湖保护的各个关键环节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呼伦湖国际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境内,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限为准。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明确在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今后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等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罚。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砍伐、狩猎、采药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向保护区水体倾倒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
(四)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
(七)采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网具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八)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九)开采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十)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
(十一)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等;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规者将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呼伦湖又被称为达赉湖、呼伦池。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大草原西部的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满洲里市之间。因为构造的原因,这是一个半咸水半淡水湖。
呼伦湖面积约2339平方公里,最大水深8米,平均水深约5.75米,蓄水量达到138.5亿立方米;是内蒙古第一大湖、中国第五大内湖、中国第四大淡水湖。呼伦湖与贝尔湖为姊妹湖。
据相关资料统计,呼伦湖地区共有鸟类17目41科241种,如:天鹅、海鸥、鹤、鸭、鹭等200多种珍稀鸟类,占全国鸟类总数的五分之一。呼伦湖是鸟类和鱼类的天堂。可以说呼伦湖地区是内蒙古少有的鸟类资源宝库之一,是一个硕大的鸟类博物馆。(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肖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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