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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管理不是帮慈善大户“抢钱”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消息,公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起草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是第12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且要把备案方案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将来凡是有公募资质的慈善公益组织向社会公众展开募款的时候,先有行动方案才能展开募捐。

  目前,国内对发起社会公开劝募采用的是一次批准,终身受益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媒体常说的基金会的公募资格。在国内,公募基金会可随时随地面向社会公众劝募,这就是导致一些公募基金会钱事先行,善事后做的根本原因。现行公募管理制度最大的恶是让人性的贪婪和爱心的泛滥合谋,把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在阳光充足的大街上,而在手电筒笼罩的小胡同,有很多人得不到救助。这对草根和小慈善公益组织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滋生了当下种种的公益乱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报备制度,相比较于台湾地区的《公益劝募条例》以及日本的相关法规,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上还是相对松散。台湾地区和日本在公益劝募方面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经行政批准才可实施劝募,且是一事一募一账号,善款募集完成账号自动关闭。这样的规定更能有效杜绝大慈善公益组织炒作社会热点事件,过度吸收社会善款,挤压草根和小慈善公益组织生存空间的可能,是从制度上让慈善组织把工作重点回归到公益项目本身。

  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劝募报备制度,但对于慈善公益组织违反规定先劝募后报备,甚至只劝募不报备,并无任何惩罚措施。要知道,在《慈善法》没有出台之前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5条早有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以过去的执行情况来看,《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么多年来就是废纸一张。

  如何让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募的监管产生积极正向的作用,促进大小慈善公益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我建议未来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应该推行报备制度后的全国统一劝募代码制度,一次报备一个代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报备制度的实施,才能方便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部分发挥作用,才能从制度上保障慈善公益组织先谋事,后谋钱的良性发展。而在此规定下仍然违反报备制度的慈善公益组织,应该按照惯例,勒令其将善款退还捐款人或转移给其他相同领域的公益组织,直至对该慈善公益组织处以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第13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可先募款后报备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取消。这样的优待条款,在多灾的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中,都没有进行特别约定。

  现在这个条款,立法者设立的本意是,救灾如救火,慈善公益组织的行动不要为行政管理所牵制,而事实上,这样的假设是不存在的,因为灾难发生的第一时间,大小慈善公益组织能实施的只有预案,而无法拿出针对本次灾难的实际方案。如果按该特殊条款实施,每当灾难发生之时,慈善公益组织的工作重心就不是救灾,而是无计划的募捐。

  该条款存在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只能帮助大慈善公益组织抢更多的善款,而真正在一线参与行动的小慈善公益组织的需求却被社会公众所忽视,从制度上使之在灾后重建中,沦为大慈善公益组织的打工者。2013年的雅安地震,红十字会并无具体的救灾和灾后重建方案,就先行向社会募集了几十亿元善款,而救灾期间,红十字会第一时间投入灾区的物资,并非靠上述善款采购,而是从全国备灾库中调拨而来。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在2013年雅安地震发生一个月以后的统计,全国上百家基金会募集善款和物资已达13.79亿元,其中只有62%的基金会披露支出善款用途。也就是说,客观现实是有相当部分慈善公益组织在救灾期间募集的善款,事后并不知道怎么花,而不是慈善公益组织没有筹集到足够的善款,无法在灾区展开慈善公益活动。

  事实证明,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工作的重点、善款的主要支出是在灾后重建,而不是救灾期间。从实际操作层面,参与灾难救助的慈善公益组织,客观上并没有在无行动方案之时发起募捐的需求,所以,第13条的规定对慈善公益组织有序展开募捐活动不是促进,而是相反。

  所以,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第13条,对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发展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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