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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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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