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一天,野保法26年来首次大修,引来社会广泛关注。1月27日,由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与自然之友两家公益组织共同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全国各地的野生动物、环境生态保护各界专业人士齐聚北京,就草案进行了专题研讨,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沈阳理工大学生态研究室主任周海翔教授也受邀参加了研讨会。
野保法应保护地球生态系统
周海翔(沈阳理工大学生态研究室主任)
周海翔教授认为,原《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以如何利用为前提而制定的,历经20多年的实行,已经明显滞后,给现实的保护工作带来诸多的难题。保护野生动物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护地球生态系统,我们赞同将部分濒危物种定义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单纯保护濒危物种是不可能有效的,就如同不许猎捕老虎,也必须给它留有食物及栖息环境,生物塔尖是不可能离开塔身和塔基而存在的,必须对所有物种及其生境实施有效的保护。
没限定利用野生动物的目的
莽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莽萍在其发言中指出: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这表明草案仍然视野生动物为资源,并承认现有的野生动物利用,只是要规范。她说:总则部分近一半的条款都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却没有对利用的目的加以限定。这样的主旨可说为法律其他条款展开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基础。
动物展演被写进草案是倒退
胡春梅(动物表演项目专员)
胡春梅表示,野生动物的公众展演被意外地首次写进了草案第二十六条,这是倒退。早在2010年住建部就叫停了在城市动物园里所有的动物展演,林业局和农业部也均叫停虐待性的动物展演。
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致物种濒危
郭鹏(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郭鹏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其2013年5月关于中国野生动物生存现状与受到的威胁的报告中指出,野生动植物商业性利用是造成物种濒危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过去30年的实践表明,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包括以此为目的的驯养与繁殖)对于野外种群的保护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商业有自身的规则,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如果违法的成本过低或者有效的社会监督无法实行,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徐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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