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法制办制定了《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现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
《》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领导责任,要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县级以上财政均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护专项资金必须科学合理使用,严禁浪费、挪用、贪占等问题发生。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效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住民生活形态,严禁迁出和商业性过度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列入项目保护代表性名录的称谓从事商业性活动。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同时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建立本级代表性名单及资料库。代表性的认定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后批准并公布。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不予评审;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给予责令改正、取消保护单位资格等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在使用中有浪费、挪用、贪占等问题的给予责令改正、停止专项经费扶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擅自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列入保护名录项目称谓的给予取缔,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义务的,给予停发补贴、取消资格等处理。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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