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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公布 地图出版活动进一步规范

  12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国务院常务会议新通过的《地图管理条例》。《条例》对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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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要求,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地图着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相关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条例》还特别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条例》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制定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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