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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败诉重申媒体有权利有责任监督

11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新京报网运营)及新京报记者刘刚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11月9日《新京报》)
这个案件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世奢会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这是对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正视,更是一种还原。
一说到舆论监督,不少企业都言必称欢迎,但往往叶公好龙。在他们看来,监督就是挑刺,就是使坏,就是泼脏水。他们愿意听赞美的声音,却不愿意听任何批评的声音,哪怕这种批评是合理的,可帮助企业改进自身缺点。可谓一赞就笑,一批就跳。
殊不知,批评监督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媒体的责任。对藏在污水下面的脏东西,媒体有责任起底;对伤害公共利益的丑行,媒体有责任监督。监督,当然需要依法依规,而不能乱大棒子,挟私报复,但监督本身,有理由存在。正如法院判决所称,有权利有责任批评监督。
有时,监督的手段或许严厉点,语气或许尖锐点,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就否定监督的意义,甚至否定监督本身。对此法院已指出,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认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这一观点同样值得激赏,它传递了两个信号。一是对媒体监督的肯定和尊重。二是对批评性监督的宽容和理解。
批评可以和颜悦色,也可以声色俱厉,只要没有硬伤,是基于事实;只要目的正当,而不是意在毁灭。这样的监督就是有意义的,应该受到包容。媒体自身同样可以被监督,可以要求媒体监督更准确,力求毫无瑕疵,但是不能借此否认监督,排斥监督,乃至压制监督。试想,如果报道稍有失误就构成诽谤,谁还敢监督?如果批评官员或企业,就动辄得咎,谁还敢批评?
回到世奢会一案,法院判决还称: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这一定位,势必激励更多的媒体履行监督责任,也让更多的记者敢于冲锋陷阵,发扬职业价值。
为了公共利益,媒体应勇敢承担自身责任,责无旁贷,否则就会亲痛仇快,正中一些人的下怀。在法治轨道内,高扬监督旗帜,正是媒体的使命所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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