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委的法定责任、规范了审理国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有效解决国安法适用中的重大争议,息纷止争,一锤定音。“人大释法”效力等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凌驾性地位,必须得到不折不扣落实,香港国安委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威胁国安的风险隐患。同时,各界也要充分认识到,释法无损基本法赋予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亦无针对任何具体司法判决,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继续得到保留,未来前景一片光明。
此次释法具有特殊的背景。早前香港特区法院批准海外律师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判决,引发重大争议。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有关报告,认为相关判决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香港社会各界亦普遍认为,释法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最终通过了释法决定。从释法内容来看,从三个层次阐明了国安法条文的含义,以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进一步明确香港国安委承担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责任,有法定权力对是否涉及国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且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任何机构和组织、个人,均应尊重并执行国安委的决定;第二,进一步明确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认定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第三,明确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的需要认定的有关行为,同时明确了若法院没有提出或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就要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此次释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方面有效解决了香港国安法在适用中的重大争议,明确了国安法相关条款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有效解决了涉及国安法案件处理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通过释法规范了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确了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和权力,形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应当看到,经过此次人大释法,香港国安委、特区法院的权责、程序、要求,都已经十分清晰,不再存有任何疑义。
“人大释法”具有不可质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昨日指出,根据立法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这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行政长官李家超在释法公布之后立即作出回应,表示会落实释法要求,“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香港国安委就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各界期待,特区政府能及时采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安法,进一步完善本地法律和执行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必须指出的是,此次人大释法是厘清立法原意,并不针对具体个案:一无损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二不会压缩海外律师在香港参与法律服务的空间,三无损香港的言论和新闻自由。事实上,中央始终重视并维护香港的法治,始终支持香港保留和发展普通法制度。中央也乐见不同国籍的普通法系海外律师在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与特区法律服务。更何况,国安法案件不过占香港整体案件的极小比例,海外律师在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空间,依然十分广阔。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权,对香港国安法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立法原意、法律含义,确立了相关原则,规范了程序,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人大释法”再次发挥了息纷止争的作用,为推动香港凝心聚力,向前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香港特区各界须共同努力,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国安法权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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