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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提请释法是维护国安彰显法治的必要举措

  中央政府依据香港国安法向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要求就香港特区履行国家安全职责等情况提交报告。行政长官李家超立即组织研究落实,同时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的建议。行政长官的决定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彰显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意志和对法治的坚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必须指出,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法治的宪制责任和必守底线,也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仅无损香港的法治、无损普通法制度,更有利于巩固强化法治根基,对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黎智英以“专案认许”的方式申请聘用英国大状,经过原审、上诉及终审,纷扰多时。昨日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律政司上诉遭否决,意味着外国大状可以代表黎智英。这一判决引发各界的高度关注,事实上,早前高等法院的判决,同样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界强烈质疑。关键原因在于,各界认为法院未能正确认识香港国安法的宪制地位,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安法的权威性、凌驾性,对相关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和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构成重大挑战,对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迅速结束了香港社会动荡局面,有力推动了香港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有力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外国势力从未停止过对香港的干预和破坏。例如,美国国会的一个组织发表报告,公然点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对法官进行赤裸裸的安全威胁。而大量外国的反华政客,更是千方百计阻挠相关案件的审讯,还扬言要对律政司检控官、国安法官进行制裁。这是对中国内政及特区事务的粗暴干涉,是对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肆意践踏。

  本案中黎智英被控的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因素,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尽管他目前仍未“定罪”,但如果任由没有香港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相关案件,可能为外国插手干预开了方便之门,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挑战。

  事实上,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指出,有关风险包括策划、串谋、勾结、提供资金及其他准备工作等,这些行为早期阶段潜伏发生且不易被发现,例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潜伏行为更有机会在海外发生。因此,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所有人对此都应有所警觉。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香港现行制度下,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这些潜在风险不仅仅在于某一案件的判决,而是关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不可不察。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2条规定,特区国安委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实践中对特区国安委行使职权、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理解上出现分歧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本法的唯一解释机关。

  基于当前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维护国安的现实需要,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相关问题。这一决定,绝非有些人所称的“破坏法治”,恰恰相反,这体现了依法治港的精神,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彰显了对法治的高度坚持。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堵住制度漏洞、化解国安风险、维护法律公正的必要之举。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就基本法作出解释,分别涉及居港权、政制改革、特首任期、外交豁免权、公职人员宣誓等问题,特区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都曾作为释法的主动提请者。实践证明,每一次人大释法都为香港解决了重大问题,平息了纷争,凝聚了共识,推动了香港发展和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已经成为香港回归后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香港法治的重要举措和坚实保障。此次释法将厘清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确保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的贯彻实施,意义重大。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中央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及司法机构负有维护国安的宪制和法定责任。“一国两制”是香港最大优势。中央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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