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诉庭昨日颁下裁决,特区政府就去年引《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的上诉部分得直,即特首引用《紧急法》并不违宪,《禁蒙面法》适用于非法集结,但不适用于合法集结。有关判决纠正了原讼庭的错误,暂时解除香港法庭僭越全国人大权威的危机,但仍然限制了警方的执法权。由于反对派不满判决,坚持上诉,案件有可能打到终审法院,一切还是未定之天。
去年十月四日,特首林郑出动号称尚方宝剑的《紧急法》,制订《禁蒙面法》,方便警方执法,打击蒙面暴力。但随即遭遇反对派挑战,高院原讼庭其后判决政府败诉,指特首利用《紧急法》立法不符基本法规定;《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也不符比例,裁定属违宪。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反对派则弹冠相庆,因为有关判决为暴徒蒙面搞破坏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即表态,强调宪法及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政府的宪制基础,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判断及决定,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判断和决定。法工委进一步指出,九七年香港回归时,全国人大已将《紧急法》采纳为香港法律,因此该条例符合基本法。
上诉庭昨日判词明确指出,拥护并确保基本法的权威;而作为1997年后处理紧急危害公安情况计划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案,《紧急法》是与基本法相符的。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紧急法》被裁定违宪,法律便会留下一个重大缺口。
从这个意义上说,高院上诉庭昨日推翻原讼庭的判决,等于本港司法机构自我纠错,避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亲自出手。当然,由于上诉庭的判决并非终审,一切仍有变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必将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必要时会介入,以维护宪制秩序。
另一方面,经过上诉庭的判决,《禁蒙面法》被打了折扣,变成了半禁。判决指此法适用非法游行,这不难理解。正如判词指出,激进示威者及暴徒夹杂在不那么暴力的示威者中,肆意破坏且暴力对待无辜市民、袭警,蒙面有助隐藏身份、对抗警方催泪弹、逃亡及最终达到逃避刑责的目的,警方执行《禁蒙面法》是有实际需要。
但令人遗憾的是,判词又裁定经过合法申请的游行不适用《禁蒙面法》,警方的执法权受到限制。这与西方国家的《禁蒙面法》显然存有很大的差别。以德国为例,任何人蒙面集结即属犯法。事实上,基本法保障市民的言论及集结等自由,何况对于有特殊需要蒙面者,政府亦已订出豁免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蒙面,其动机必然令人怀疑。
今次上诉庭的裁决,一方面维护了香港必须遵守的宪制秩序,但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禁蒙面法》的威力。既然反对派要上诉,特区政府亦应主动就几个关键问题提出上诉,以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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