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市商州区商丹高新学校初一某班教师王某强长期羞辱、责骂、体罚女学生婷婷(化名),此事近日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公愤。商州区科教体局14日召开局班子会议,根据区科教体局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事实,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
与此同时,当地市区两级科教体局发布通报称,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背离了“为人师表”的职业操守,忘记了“教书育人”的根本初心,其做法是错误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令人愤慨。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
但是,很难说商州区科教体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跟其批评的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来的态度有何本质差别。王某强作为老师和班主任,骂学生“你贱不贱”“像个死人一样坐在教室里”,威胁要“把你捏死在教室里”,禁止全班同学跟她接触,并且公然问全班同学“咱们班同学谁贱?谁贱?”而全班同学齐声回答“婷婷”。这种做法的确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但又不仅仅是一个师生师风问题,而是涉嫌犯罪。
被老师辱骂的初一女生婷婷。图据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有人称王某强的问题是“骂人”“骂女学生”,也有媒体描述为王某强“欺凌”女学生、“像个泼妇”,应该说,王某强欺凌学生更符合事实及其性质。婷婷的奶奶认为王某强是“羞辱、责骂”自己的孙女,其定性也比“骂人”要准确得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罪名为“侮辱罪”。当然,该条文还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侮辱罪是自诉罪,受害者主动控告的才处理,而且属严重情形,也可以改公诉。
在王某强长期羞辱、责骂女学生事件中,王某强长期骂婷婷贱、像死人一样,动员全班同学回答婷婷贱,属于严重侮辱人格,而且损害到她接受教育、上学、学习的基本权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从犯罪要件上看,王某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虽然没有运用暴力,但他运用了他作为教师、班主任的权力或权威,这就是以暴力之外的“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婷婷。这就满足了侮辱罪的形式要件。
学校荣誉榜上张贴涉事班主任的简介。图据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既然当地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王某强的问题,就应当在率队向婷婷及其家人道歉的时候告知他们的合法权利,比如婷婷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控告王某强的不法行为,并且附带民事索赔之诉。但与此相反,有关部门把自己与王某强捆绑成一方,在不告知婷婷及其监护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讨到了婷婷一家“接受道歉,并原谅老师”。公众有理由强烈质疑:商州区有关部门的做法到底是想严肃处理公然侮辱学生的老师呢,还是在替涉嫌犯罪的老师打掩护、行包庇之实?
给予王某强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意味着王某强仍然是该校的“教职员工”,同时给了婷婷校内转班、区内转校等选择,真正的可行大概是区内转校了。但这就形成一个荒唐的结果:侮辱学生的老师留校,而受到伤害的学生走人;反过来说,受侮辱的人远走,而侮辱学生的老师饭碗照端、工资照拿。能说这是还受害学生公道,而给施害者应有的惩罚与教训?
值得警惕的是,教育界将教师职业的底线设置在哪里。像王某强这样一名教师,其长期侮辱女学生定非偶有不慎,而是其品性的自然流露。就是这样一位劣迹斑斑的老师,居然头顶各种荣誉光环,可见当地“优秀教师”之类标准大大突破社会底线。据说王某强之所以侮辱婷婷,动机是想让她早点转学,以免她影响对王某强所带班级升学率的考核,足见王某强的极端自私自利与人格的卑劣。而商丹高新学校政教处老师多有为王某强辩护,说王的出发点是好的。这样是非不分,把侮辱、欺辱学生当成为学生好,已经到了毫无底线的程度,令人思之恐极。
在王某强欺凌、责骂初一女学生事件中,表面上婷婷是一个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其实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不只婷婷一个人,而至少是婷婷所在的全班。王某强欺凌婷婷也就罢了,他还动员全班同学与婷婷划清界限,异口同声骂女同学贱,难道这不是误人子弟,公然扭曲青少年的“三观”吗?对王某强提起公诉不仅合法,而且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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