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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修正草案出炉 七休一将走入历史

  台劳动部于10月31日预告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要修正包含休息日工时工资核实计算、放宽加班时数上限、放宽轮班间隔时间、特休可递延至次年、七休一也将走入历史。

  劳动部表示,周休二日新制实施后,各界仍有希望适度调整延长工时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别休假规定之修法建议,为使相关法令能更符劳雇实务需求,劳动部拟具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透过预告程序倾听各界意见,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休息日出勤之工时及工资之计算改依劳工实际出勤时间计算,使雇主指派劳工于休息日工作回归实际需求,至其工作之时间,仍计入每月加班时数上限。  

二、各界对于加班时数多有应允劳雇协商弹性空间之建议,惟修法建议不一。经综整大多数意见,拟具甲乙两案,在符合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得为以下之调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甲案:得将1个月加班时数上限适度放宽为54小时。   乙案:加班时数得以3个月为周期,单月得运用之加班时数上限适度放宽为54小时,惟3个月之加班总时数仍不得超过138小时。  

三、现行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至少应间隔11小时休息时间之规定,对于劳工身心健康当有帮助,惟如一体施行,恐将冲击现有实行三班制方式轮班之产业。经考虑实务运作情形,拟具甲乙两案如下:   甲案:以给予连续8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另约定超过连续8小时之休息时间。   乙案:仍以给予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得另约定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惟不得少于连续8小时,至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四、例假安排,除实施4周弹性工时之事业单位仍按其原适用之规定外,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例假得于每7日之周期内调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以符合劳工调整例假以形成连假之需求,并兼顾雇主因应人力调度适度调整例假之需要。   五、年度终结之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得经劳资双方协商递延至次年实施,以符合特别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为确保劳工特别休假权益不因递延致减损,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经递延但未休毕之特别休假,雇主仍应发给工资。

  劳动部强调,本次修正草案系为使劳雇双方有适度协商调整之空间,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规定进一步落实,以建构符合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所需,并兼顾安全弹性之劳动制度。各界对于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得于2017年11月7日前提供劳动部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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