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举办首届本科生国际夏令营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天天报讯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1983]安104号  1983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院校:

近几年来,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促使城镇义务兵在部队安心>役,努力工作,加强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今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此,特作 如下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现役期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或虽未>满现役,但符合一九五七年《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四项条件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均按现行政策予以安置。

二、对于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称号和超期>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在现行安置>策及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各接收单位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骨干作用。

三、对于在部队因犯有刑事罪被判刑(过失犯罪除外)和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刑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安心在部队>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在安置上应区别对待。>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超过一年的,在优先安排>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之后,酌情安置。 五、本人在等待分配期间,接到了分配通知,经多次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不报到上班的,一般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以上试行意见,请参照执行。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1982]39号1982年8月5日 

根据各地反映,目前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和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固定职工(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下同)退休、退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以及国发〔1978〕43号文件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

三、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四、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编外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工手续的。如果招工手续不全,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档案材料,才能办理退休、退职。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