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派对“一地两检”採取反对和“拉布”态度,企图使“一地两检”无法实施,将巨资修建的高铁变成废铁。
超过七成港人支持实行“一地两检”,反对派企图发动示威游行和立法会外扎营以扭转劣势,结果仅得一百多人参加。反对派知道大势不妙,改换了策略,搬出所谓香港大学法律权威陈文敏,攻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地两检”的决定。陈文敏还质问香港大律师公会,“为什么熟悉这方面情况的人默不作声”?在陈文敏及公民党大状的压力下,原来不准备表态的大律师公会,不得不在半夜发表了声明,说港澳办主任张晓明12月2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提案说明,“没有一条能够为特区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又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云云。
大律师公会的表态,其实就是陈文敏的观点,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的主权,不承认基本法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不承认基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的基本法所赋予的。
要实行“一国两制”,陈文敏和大律师公会作为法律界人士,如果不肯承认中国宪法的存在,不肯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在宪制方面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他们只能陷入毫无法理依据和建制观念的困境中,他们所谈的“一国两制”,就完全没有依据,完全是假货。陈文敏所谓,“违反第18条全国性法律不在港实施”,“地产商可以向政府租地方,之后话香港终审法院都无管辖权”,“人大常委会解释法例条文可以由无变有”等,完全是伪命题,是转移问题的实质。
“一地两检”无损香港权利
“一地两检”的本质,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两个行政区域里的出入境安排问题,并不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被剥夺,不是“一国两制变成一国一制”,“香港零高度自治”,更不是“人大常委会取代特区政府管治香港”,“人大常委会企图把百分之九十的香港土地变成内地”。
身为法律教授,无限上纲,危言耸听,无限夸大,扭曲事情的本质,本身就是一种造谣的手法。这样并不说明陈文敏有道理,恰恰说明他没有法理依据。
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无人能预见到高铁口岸的问题,故未有设立有关条文。陈文敏要求提出基本法条文的理据,完全是一种阻挠“一地两检”的无理态度。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香港特别行政区遇到口岸衔接的困难,提出报告要求解决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根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作出了合乎宪法的处理。根据国家宪法和惯例,两个行政区域之间的口岸,属于行政范围的事务,也属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事务,需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然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方式作安排。过去深圳湾西部口岸“一地两检”安排,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解决的。
人大决定不可挑战
深圳湾口岸多年来运作良好,并无违反基本法、损害香港权利的问题。基本法早已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权力,也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追加特区政府行政机关更多权力的条文。这显示,在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最高的,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口岸管理,属于中央和香港的关系,并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条文,所以採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办法处理。
“一地两检”的管理办法和有关禁区的地图,一向都是由国务院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西部通道口岸、深圳河的重新划界都是如此做的,从来没有人争论过。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的管理办法,包括禁区的地图,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检查有关口岸的安排有无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力。
违宪审查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拥有的权力,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是全国人大授予的,基本法已经讲清楚,作为地方政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问题,香港的终审法院无权单独处理,一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执行判决。香港终审法院本来就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香港司法权被剥夺的问题。
由于基本法制定时,根本就没有涉及高铁“一地两检”的条款,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必採用释法,只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宪制惯例,以违宪审查权的决定的形式处理。当初基本法颁布时,就是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方式使之合乎宪法。陈文敏作为港大的法律系教授,竟然不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最高法律认可,谁也不能推翻。这说明陈文敏的宪法常识根本不合格。 (资深评论员 陈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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