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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不同 涉外婚姻浪漫也有不少麻烦

  恋爱证明 像一篇言情小说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中国人的涉外婚姻数量也逐年增长。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使得涉外婚姻中有很多让人想象不到的新鲜事和麻烦事。

  记者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采访时发现,跨国夫妻很少关注国家法律不同的问题,而这对婚后财产归属以及继承等问题影响重大。公证员提示说,组建跨国家庭,应当先了解彼此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时,拟定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十分必要。

  恋爱证明像言情小说

  公证机构出具的涉跨国婚姻的公证大多是因为新人在中国结婚了,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再去国外注册;或者是一起到国外结婚登记,一方需要在中国进行单身公证。

  入乡随俗,去国外登记结婚,就得按对方国家的要求办,而有些国家的要求在国内闻所未闻的,比如——恋爱证明。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于坤办理过一件“最感人”的涉外婚姻公证。90后的北京姑娘张倩(化名)爱上了外国小伙彼得(化名),两人准备去国外注册结婚。当地的婚姻注册机构要求他们出具一份恋爱证明,这份证明必须由两人的家庭成员出具,而且要以第三人的视角,叙述两人相识相恋的过程。

  最终,张倩的表姐出面,为这段异国恋作证。于是,便有了这份送到公证员面前、如同言情小说一般的恋爱证明:

  我的妹妹张倩和彼得是在他们共同朋友的生日聚会上认识的。当时,电视里正在播放NBA比赛,两人都特别喜欢詹姆斯,因此聊得很投机。聚会结束时,两人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常常在微信上聊天。

  在接触中,两人发现他们的共同点越来越多,比如都喜欢长跑。有一次,两人一起参加长跑比赛,张倩突然崴了脚,彼得二话没说,背起张倩继续跑。冲过终点之后,累得筋疲力尽的彼得突然拉起张倩的手,向她求婚。张倩被彼得感动,流下了幸福的眼泪。

  张倩美丽善良,彼得热情友善,他们突破国界,真心相爱,组成家庭。作为家人,我衷心希望他们白头偕老……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跨国婚姻都需要提交恋爱证明,于坤公证员办理过不少涉跨国婚姻的公证,也只碰到两例要求出具恋爱证明的。

  “国外婚姻注册机构要这份证明,主要是确证双方是真实婚姻。证词都像短篇言情小说似的,故事性强,细节丰富,就是为了让外国婚姻登记相关机构相信双方是基于感情基础结合。”公证员说。

  准予离婚是离了还是没离?

  德国人的严谨是出了名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真就见识了一位咬文嚼字、严谨到跟中国调解书“较真儿”的德国男人。

  这位德国男人与中国妻子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后,经调解离婚。德国男人拿着法院调解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当看到公证书中对调解书的德文翻译之后,这位德国男人怎么也接受不了。

  法院调解书上写的是“准予离婚”,这是中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固定的行文。翻译公司如实翻译,但这位德国人坚持说这样的文书拿回德国去用不了!“按照这位当事人的理解,准予离婚只是说法院批准了,但他们到底离没离婚,怎么证明?”德国人的问题让于坤有些哭笑不得。

  在我国(中国),如果是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的,会发放离婚证书,记载婚姻状况和离婚时间。但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是不发离婚证的,之后也不能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法院准予离婚的说法其实就是离婚了。虽然于坤向这位德国男人进行了解释,但他却坚持要求更改德文翻译,直接译为“已经离婚”。但翻译公司不肯,译文只能照原文翻,哪能随便改啊。

  双方僵持不下,于坤劝这位德国男人:“我们公证的法院离婚调解书拿到德国去用的也不少,还没听说不被认可的,您拿回去试一试。如果实在不放心,还有个法子,可以请个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说明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法院调解离婚的,一经生效就解除法律关系。再把法律意见也进行公证,一并呈送。”

  德国男人终于认可了公证书,略带忐忑地离开了公证处,没有再找回来。于坤说:“出现这样的事,德国人的严谨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因为跨国法律的差异,造成了当事人的困惑。”

  跨国婚姻财产归属有学问

  除了地域语言、风土民情、生活习惯的不同,跨国夫妻的家庭生活还可能会遇到来自法律上的差异,对于日后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会有很大影响,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容易被他们忽视的。

  于坤说,夫妻财产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而不同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又有截然不同的规定。中国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夫妻婚后财产是二人共同所有,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结婚后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那么如果不事先约定财产,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和继承,判定夫妻两个人财产归属就有些麻烦。于坤曾经做过一个日本企业家的继承公证,这名日本企业家在中国有几套房产、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和一大笔存款,而他的家庭关系也比较复杂,他与第一任妻子有一个孩子,再婚娶了一位菲律宾籍的妻子,又生了两个孩子。问题来了,日本企业家在中国取得的这些财产究竟是他个人的,由4个人平分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分割给妻子一半之后再继承他的那一半呢?

  这个涉外继承公证办了一年半,其间为研究几个国家的法律差异问题就颇费周折。最终,在于坤和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帮助下,4名继承人都声明,确认死者的财产全部是其个人遗产,最终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

  因此,于坤建议“跨国夫妻在结婚前,先了解一下各自国家的婚姻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充分协商之后,订立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这并不仅仅是为了约定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对于跨国夫妻来讲,更是弥合法律差异、扫清法律障碍的一个保障。”

  本报记者孙莹 插图 王金辉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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