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之后,几位本港及内地基本法专家昨日亦在一个研讨会上就国家宪法的权威地位及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相继发言,焦点均落在二十三条立法问题上。
有关的基本法研讨会及发言,本是特区政府庆祝回归二十周年系列活动的“尾声”,用内地语言叫做“收官之作”;而有关研讨内容最终都落在二十三条立法问题上,不啻正正反映了回归二十载“一国两制”在港实施过程的一个最大缺失与遗憾:旨在保障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为何至今还未立法?是客观现实上确不可为,还是其他一些主观因素导致可为而不为之?答案是发人深省的。
事实是,二十三条立法,早在回归之初首任特首董建华先生任内后段便已经提出,那本已属一个不迟不早、合情合理的立法时间;可惜,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所谓“五十万人上街”,而且把“上街”理由简单片面全部归咎为“反对二十三条立法”,如此“左摇右摆、自我回收”,一个良好的立法时机就此白白断送,而由此产生的政治、管治、人心上的负面后果,就如李飞主任前天所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是“惨不忍睹”的:特区政府施政自此处处受掣肘,威信下降,中央对港管治权力受到质疑和挑战,还有其后的违法“佔中”、“本土”兴起、“港独”冒头,可以说通通都与二十三条当日的未能完成立法有关。
因此,今天,在“一国两制”成为治国基本方略迈向新征程之际,二十三条立法已经成了摆在特区、也摆在中央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不可再迴避、更不可再拖延。二十三条立法,不是为了眼前要用来打压某些团体或对付个别人士,这不是二十三条立法的初心或本义;二十三条立法是一项神圣的、不能不完成的宪制工作,中央要求特区为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宪制权责,特区要为国家安全立法则是特区的宪制义务,两者都不能卸责。回归二十载二十三条还不立法,于特区而言是失职、失信,中央也难以“自圆其说”。
毫无疑问,为二十三条立法,于法理、于现实,特区都已无再可迴避的空间。而眼前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对特区政府而言,二十三条立法到底是福还是“祸”?是利还是“弊”? 这一点必须要有清楚认识。事实是,为二十三条立法,绝对是福不是祸,更不会有弊无利,否则,“港独”继续猖狂、国家安全与中央管治权继续被挑战,则国家相关法例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实施并非什么不可能的事,中央维护宪制尊严的决心绝不可被低估。而从权责而言,在港落实国家宪制的“第一责任人”就是特首和特区政府。
因此,眼前一些所谓要“等候有利条件”、“营造社会氛围”之类说法是不尽不实的;条件和氛围固然重要,但比起完成早就该完成的宪制责任,特区政府已没有什么可以再“等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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