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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强化核设施管制 严防核恐怖袭击

  新时社网9月2日讯 (记者 王文韬)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核安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案,以及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核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同时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明确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未经许可或审查批准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进口核设施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人民币,下同)罚款。新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现阶段,中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技术在建设施运行56台,其中运行36台,在建20台,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战略,发展速度还将持续加快。

  核安标准强制执行

  为此,《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核安全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

  该法还对进出口核设施做了明确规定。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中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口核设施,也要遵守中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违规犯罪追究刑责

  在法律责任部分,《核安全法》特别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的,或者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安全法》更有专用的一章规定核设施的资讯公开与公众参与,要求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徵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1日表示,《核安全法》使核安全监管的事权、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甚至个人,都要共同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实现联防联控,共同保护中国的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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